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吴志强、李小红申请执行河南省平舆县公交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强,李小红,河南省平舆县公交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吴志强,男,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申请执行人李小红,女,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河南省平舆县公交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南省平舆县。关于吴志强、李小红申请执行河南省平舆县公交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志强、李小红已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国勇审 判 员  赵 丽代理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闫 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