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洋县沙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国锋与被执行人沙洋通亿投资中心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国锋,沙洋通亿投资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县沙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金国锋。被执行人沙洋通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代表人丁金龙,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沙洋县沙民初字第000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沙洋通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沙洋通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金国锋偿还72000元;逾期后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沙洋通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账户为xxxxxx上的存款7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陈代理审判员 潘晓慧代理审判员 杨克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邱罚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