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杨明进与农秀珍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进,农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杨明进。被执行人农秀珍。本院在执行杨明进申请执行农秀珍关于离婚一案中,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农秀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3)靖民一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在各银行均无开户信息,无车辆、房产、地产登记信息,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靖民一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振东审判员 李健祥审判员 农堂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景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