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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吴永范贪污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珲执字第386号被执行人:吴永范,男,满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吴永范贪污罪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珲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永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珲春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5月8日移送至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永范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珲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日男审判员  徐龙虎审判员  高红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郎丽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