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初字第01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柴朋茂与太原市小店区山针社区卫生服务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朋茂,太原市小店区山针社区卫生服务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1962号原告柴朋茂,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太原市小店区山针社区卫生服务站,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北四巷。负责人谢一辉,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朋茂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山针社区卫生服务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朋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柴朋茂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少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艳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