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执民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钱水根与宁波市江北区金三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水根,宁波市江北区金三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钱水根。被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区金三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水根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区金三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2015)甬北民初字第00160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715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乃洪审 判 员 吴有锋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