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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群与罗志文、申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群,罗志文,申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126号原告:张群,男,1976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罗志文,男,1968年3月10日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被告:申峰,男,1977年7月7日生,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刘树德,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群与被告罗志文、申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栾夫兴审 判 员  樊 彬人民陪审员  吴永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梅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