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倩予与陈丽银、吴建平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倩予,陈丽银,吴建平,吴建辉,陈龙凤,徐菜琴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漳民初字第136号原告张倩予,女,1954年1月26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原住台湾地区台北市。委托代理人张嘉东,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丽银(漳州市芗城区凯盛房地产经纪店业主),女,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代理人傅海燕,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建平,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吴建辉,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蓝金成,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龙凤,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武安。第三人徐菜琴,女,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武安。原告张倩予与被告陈丽银、吴建平、吴建辉及第三人陈龙凤、徐菜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原告张倩予以已与被告陈丽银、吴建平、吴建辉、第三人陈龙凤、徐菜琴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倩予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亦无其他规避法律的行为,可以准许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倩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3275元,由原告张倩予负担。审 判 长 林银木审 判 员 杨小红人民陪审员 陈粉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文珍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