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许XX与邹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XX,邹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854号原告许XX。被告邹云杰。原告许XX诉被告邹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志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邹云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XX诉称,2014年12月30日,被告邹云杰向其借款50000元,约定一个月偿还,后偿还35000元,下欠15000元经其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邹云杰偿还其借款15000元。被告邹云杰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0日,被告邹云杰向原告许XX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5年3月24日被告邹云杰已偿还原告许XX借款35000元,下欠15000元经原告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本院判决被告邹云杰偿还借款1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邹云杰向原告许XX借款50000元有借据为凭,偿还借款35000元后下欠原告借款15000元的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邹云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许XX借款15000元。上述应付款项,如逾期支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邹云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的受理费175元。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志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星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