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薛执字第6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稳与戴宏海、迟凯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稳,戴宏海,迟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薛执字第618-1号申请执行人王稳。被执行人戴宏海,居民。被执行人迟凯,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薛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戴宏海、迟凯于2014年9月18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戴宏海、迟凯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位于薛城区光明大道安侨公寓A区23号楼西户的抵押住房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312.82万元。后本院依法两次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均因价格过高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王稳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不能的保留价2971790元接收该房产折抵其部分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戴宏海、迟凯位于薛城区光明大道安侨公寓A区23号楼西户房产(枣房权证薛城字第××号)一套作价297179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稳用以抵偿(2014)薛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王稳、迟凯应当履行的义务;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王稳时转移。二、申请执行人王稳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该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