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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魏某甲与魏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甲,魏某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1896号原告���某甲,居民。法定代理人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晓,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乙,居民。原告魏某甲与被告魏某乙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晓,被告魏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24日,李某与被告魏某乙在平邑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经协商,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女儿魏某由李某抚养。被告魏某乙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定于每月15日前支付,双方协议离婚后,被告魏某乙一直没有支付上述款项。故依法提起诉讼,请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魏某乙支付原告魏某甲抚养费,自2014年10月24日起每月500元,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被告魏某乙辩称,我不同意支付抚养费,孩子应当跟随我生活。原告法定代理人李某看孩子的时间不��我妈看孩子的时间长,按照离婚时的口头协议,孩子应当归我抚养。经审理查明,李某与被告魏某乙原系夫妻,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魏某,双方于2014年10月24日在平邑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对子女安排,协议约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儿魏某甲,女儿随女方直接抚养生活,由男方每月给抚养费500元,在每月15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男方可在周六起至周日接女儿随其生活或娱乐,如临时或节假日探望,可按协议的办法进行探望。双方协议离婚后,被告魏某乙未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后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以其诉求诉至本院。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及本院庭审查证的事实所认定,其材料均已收集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李某与��告魏某乙原系夫妻,原告魏某系双方婚后共同子女,双方都有抚养魏某甲的义务,该义务不因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李某与被告魏某乙自愿离婚,并约定魏某甲随李某生活,被告魏某乙支付抚养费。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约定,其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该协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依据该协议主张抚养费,对于原告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某乙于2014年10月24日起至魏某甲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支付原告魏某甲每月抚养费500元,定于每月15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魏某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世 刚审 判 员 ��高彬人民陪审员 杨 元 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夏 春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