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执字第00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向兆介与杨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执字第00225-1号申请执行人向兆介,个体运输。被执行人杨波,个体运输。申请执行人向兆介与被执行人杨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0日作出(2015)鄂枝江执字第00225号执行裁定书,2015年4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伍临分理处17×××77帐户,现该案已执行完毕,应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杨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伍临分理处17×××77帐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熊春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