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792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国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792号罪犯陈国林,男,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9日作出(2011)惠中法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六千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53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国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陈国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国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3月20日,共获嘉奖16次;2014年5月、11月获得监狱表扬;2015年3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因(2014年)参加自学考试取得3科以上结业证书,符合监狱规定获得记功1次。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国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国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洁东审 判 员 陈树城审 判 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妙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