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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行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付鲲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鲲,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初字第203号原告付鲲,女,1976年5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臧云,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26号。法定代表人衡晓帆,分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建勋,男。委托代理人李新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鲲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付鲲以被告已经对诉争案件按刑事案件处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涉诉争议被告已按刑事案件处理,本案依法不属于行政案件审判范围,原告付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付鲲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崔秀春人民陪审员  李煜昌人民陪审员  王连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