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下陆刑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占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下陆刑初字第00088号公诉机关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占某。2007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同年4月2日经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下检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干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占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4日晚10时许,被告人占某伙同叶某(已作行政处罚)在东方山街道占爱宇社区程家湾占某租住的房内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占某上衣口袋内搜出并扣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59颗,从其租住房屋床铺下搜出并扣押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袋。经鉴定,从送检的159片圆形药片(共净重14.70克)和1袋无色晶体(共净重9.21克)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占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叶某、曾某、周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黄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黄)公(刑)鉴(化)字(2015)082号理化鉴定书等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占某有前科,依法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汪潞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汪群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