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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岐民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冯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0217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冯某甲,女。法定代理人冯某乙,系冯某甲胞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 立代理审判员 冯 蓉人民陪审员 牛海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红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