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黄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初字第138号原告:张某,烟台市芝罘区南通路小学教师。被告:王某,烟台市芝罘区黄务中学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隋香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