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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黄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初字第138号原告:张某,烟台市芝罘区南通路小学教师。被告:王某,烟台市芝罘区黄务中学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隋香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