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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民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1237号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12月27日出生。被告李某某,男,1974年7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振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