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戴伟与武汉外婆家乡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泰闸店、武汉外婆家乡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伟,武汉外婆家乡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泰闸店,武汉外婆家乡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朱仁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318号原告:戴伟。委托代理人:罗杰、左娜,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外婆家乡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泰闸店,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涂家沟特1号。负责人:朱仁忠,经理。被告:武汉外婆家乡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8号新地东方明珠32栋1单元16层1室。法定代表人:朱仁忠,总经理。被告:朱仁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伟与被告武汉外婆家乡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泰闸店、武汉外婆家乡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朱仁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伟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朱仁忠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金桥大道18号新地东方明珠32栋1单元16层1室房屋(建筑面积129.19平方米),并自愿以其在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复兴路支行的银行存款85,000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戴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告朱仁忠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金桥大道18号新地东方明珠32栋1单元16层1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岸字20130079**,建筑面积为:129.19平方米);二、冻结原告戴伟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8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熊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