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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春与被执行人高耀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春,高耀飞,高耀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602号申请执行人付春,男,被执行人高耀飞,男,被执行人高耀国,男,申请执行人付春与被执行人高耀飞、高耀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2013)榆民一初字第006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付春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息人民币16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高耀飞、高耀国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付春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榆执字第06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虎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