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一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悦悦诉鞍山新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悦悦,鞍山新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一初字第646号原告:王悦悦,女,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鞍山新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法定代表人:杨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亚军,男,1943年9月1日出生,汉族,鞍山新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悦悦诉被告鞍山新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悦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悦悦承担。审 判 长 徐少春人民陪审员 陈 鹤人民陪审员 李婷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靖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