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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俭玲与辽源市政维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俭玲,辽源市政维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402号原告张俭玲,女,汉族,1973年2月6日生,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被告辽源市政维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山,该公司经理。原告张俭玲诉被告辽源市政维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俭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17.00元减半收取7508.50元,由原告张俭玲负担。审 判 长  宋志军审 判 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王德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