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玉兰与蒋光华、龚代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10号原告陈玉兰。被告蒋光华。被告龚代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兰与被告蒋光华、龚代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兰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兰以与被告蒋光华、龚代勇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兰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玉兰负担。审判长王华人民陪审员黄立富人民陪审员佘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熊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