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韩彦丽与杨士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彦丽,杨士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342号申请执行人韩彦丽。被执行人杨士栋。申请执行人韩彦丽与被执行人杨士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义务,共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1800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涛审判员 王 刚审判员 刘同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中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