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二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熊乃祥与魏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乃祥,魏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民二初字第00229号原告:熊乃祥,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寿县三觉镇镇南居委会*****号,身份证号码3424221956********。被告:魏德军,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安徽省寿县三觉镇三觉街道,身份证号码3424221968********。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熊乃祥与被告魏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乃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德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乃祥诉称:被告魏德军承包建筑工程,多次赊购原告建材,合计欠款35149元,其中有11149元是张圣友经手替被告魏德军赊购的。原告熊乃祥多次催要无果。特具状起诉,请求判决:1、被告魏德军支付所欠货款35149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基于上述诉请,熊乃祥提供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意在证明:原告主体身份。2、欠条一张,意在证明:被告欠原告建材款24000元。3、流水账一份,意在证明:张圣友经手的,被告欠原告建材款11149元。4、证人张圣友证言一份,意在证明:其经手的11149元建材款是被告欠原告的,原告提供的流水账是事实。魏德军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查证,本院对涉案证据认证意见如下:一、原告所举1号、2号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二、原告所举的3号证据及4号证据,本院认为:证人张圣友是利害关系人,张圣友经手的11149元建材款不能充分证明其款是被告魏德军所欠,其证言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对3号、4号证据不予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为:熊乃祥是经营建筑材料的个体户,熊乃祥与魏德军是邻居关系。魏德军在承包建筑工程期间,多次赊购熊乃祥钢筋、水泥、黄沙等建材,于2011年5月15日立据欠熊乃祥建材款24000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魏德军立据欠熊乃祥建材款2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魏德军拖欠不付,侵犯了熊乃祥的合法权益,故熊乃祥要求魏德军支付货款2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证人张圣友经手的建材款11149元不能证明是被告魏德军所欠,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魏德军欠熊乃祥建材款2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熊乃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元,魏德军承担471元,熊乃祥承担2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世 龙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吴 久 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欧阳中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