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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滨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山东省海洋化工科学研究院与莘县华祥盐化有限公司、李世祥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海洋化工科学研究院,莘县华祥盐化有限公司,李世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滨商初字第131号原告:山东省海洋化工科学研究院。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禄海路200号。法定人表人:李守平,院长。被告:莘县华祥盐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莘县古云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广行,董事长。被告:李世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海洋化工科学研究院与被告莘县华祥盐化有限公司、李世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莘县华祥盐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莘县华祥盐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清单或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俊审 判 员  陈宏奎代理审判员  张 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耿春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