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磐石市磐发建材市场与许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磐发建材市场,许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832号原告:磐石市磐发建材市场,住所地:磐石市人民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李玉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万春,吉林三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明,男,37岁,汉族,住磐石市磐发建材市场院内4号楼5号门市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磐石市磐发建材市场诉被告许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磐石市磐发建材市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磐石市磐发建材市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磐发建材市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