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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盛华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豪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豪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刘启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华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豪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刘启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民初字第299号原告:盛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旭敏。委托代理人:程志宏。被告:浙江豪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锦堂。被告:刘启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豪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刘启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华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豪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刘启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盛华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76元,减半收取15888元,由原告盛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童小平代理审判员  沈发玲人民陪审员  舒 霖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桑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