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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2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南充恒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胡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充恒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义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2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充恒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军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义琼。委托代理人魏民,律师。上诉人南充恒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4)高坪民初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南充恒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南充恒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充恒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由上诉人南充恒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 莉审判员 张志平审判员 龙 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蒙琼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