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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勃执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尹志民与黄河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尹志民,内蒙古黄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勃执字第00658号申请人执行人尹志民,男,汉族,1964年3月5日生,无业,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内蒙古黄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万良,系该公司董事长。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陈 振审判员 苗建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嘉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