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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918号原告赵某某,女,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告韩某某,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吴孝全人民陪审员  张贵华人民陪审员  朱大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凡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