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918号原告赵某某,女,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告韩某某,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吴孝全人民陪审员 张贵华人民陪审员 朱大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凡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