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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罪犯高成虎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成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481号罪犯高成虎,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十监区服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以(2011)广法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成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及其同案犯兰亚军等人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4月28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川刑终字第36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11月16日止。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成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9月至2015年3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34分,月均4.3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高成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成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7日至2019年1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胥雪梅审 判 员  黄河银人民陪审员  吴大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冉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