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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2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万国与张志新、刘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倴民初字第2096号原告:刘万国,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全军,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新,农民。被告:刘志明,农民。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万国与被告张志新、刘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1年1月份,二被告因购买抓土设备,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并约定年利率为1.5%利息,2014年8月4日,由被告张志新签字确认2011年借款的利息3年没给付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给付。故此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8万元及自2011年1月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志新名下所有的日立-5挖掘机一台做价205000元,该挖掘机抵顶给原告,扣除二被告应给付原告借款8万元及利息4万元,另被告张志新在李会壮修理厂所欠修理费17000元由原告支付。原告给付被告张志新车找付款68000元,本调解之日即履行;二、在本调解之日前该车所发生的任何经济纠纷由被告张志新负责,与原告无关三、双方无纠纷。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共计人民币172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会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