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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异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曾利与薛明执行异议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异字第35号异议人薛明。本院依据(2014)兰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原告曾利诉被告薛明,第三人王剑、周静、段云松、朱月玲、王清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薛明对本院裁定其为被执行人并裁定查封其名下的房产、汽车的执行行为不服,提起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本院(2014)兰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当事人薛明后,薛明在上诉期限之内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申请。另查明,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兰执字第266号执行裁定书,并查封了薛明名下的房产、汽车。于2015年3月16日以(2014)兰执字第26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其房产、汽车的查封。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案件在二审审理期间,一审判决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不能依据此判决进行强制执行,故异议人所提执行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4)兰执字第266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晓华代理审判员  李孝武代理审判员  王 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康文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