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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2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2019号原告雷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雷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艳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