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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4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温泉双海供暖服务中心与范永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温泉双海供暖服务中心,范永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4027号原告北京温泉双海供暖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自由街温泉西里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8896641-6。法定代表人李双武,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世斌,北京刘世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永丰,男,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北京温泉双海供暖服务中心与被告范永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温泉双海供暖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温泉双海供暖服务中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敏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卫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