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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祥柳与广西永泰木业有限公司、融安县永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祥柳,广西永泰木业有限公司,融安县永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朱方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李祥柳。被执行人广西永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凤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方旭,总经理。被执行人融安县永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融安县长安镇和寨村和寨屯。法定代表人朱方旭,总经理。被执行人朱方旭。本院在执行李祥林申请执行朱方旭、广西永泰木业有限公司、融安县永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民间借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方旭、广西永泰木业有限公司、融安县永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已全部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于2014年7日15日对三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已依法采取轮侯查封,依照法律规定,处置三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应由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处置,本案只能参与债权分配。现三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青山审判员  咸治涛审判员  钟光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