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商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山东金盛车桥制造有限公司与梁山远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盛车桥制造有限公司,梁山远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746号原告:山东金盛车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工业园区四通路。法定代表人:孙文学,董事长。被告:梁山远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建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盛车桥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山远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金盛车桥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山远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盛车桥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盛车桥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诉讼保全费352元,由原告山东金盛车桥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韩清峰审 判 员 陈丕卿人民陪审员 王慧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玉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