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志刚与马君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志刚,马君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6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刚,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君宏,农民。上诉人陈志刚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14)静民初字第5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志刚于2015年6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志刚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陈志刚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宝莉代理审判员 张 宇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