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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州中民三终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梦龙、詹静与吕学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学良,李梦龙,詹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州中民三终字第000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学良。委托代理人:吕雪,鄂州市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梦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詹静。上诉人吕学良与被上诉人李梦龙、詹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吕学良双方当事人已经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学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学良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的收取与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吕学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春花审判员  柯 君审判员  邹 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