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自波与张勇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自波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858号原告王自波,男,汉族,1986年5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龙海市隆教畲族乡白塘村庙后60号。委托代理人李泽鑫,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勇,男,汉族,1980年2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2118号8栋402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自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16元,由原告王自波承担。代理审判员 袁晶晶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祖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