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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陕西秦俊速递有限公司与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俊速递有限公司,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22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俊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丰产路相家巷东26号。法定代表人柏云,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户县沣京工业园沣京四路。法定代表人王化龙,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陕西秦俊速递有限公司、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199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177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000元、执行费173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放弃了逾期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19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