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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张新军与梅艳霞、陶清宇、邱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军,梅艳霞,陶清宇,邱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军,男,195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梅艳霞,女,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被执行人陶清宇,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医生。被执行人邱桂珍,女,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商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全部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民商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木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