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宋士俊与宋遂龙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士俊,宋遂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宋士俊,男,生于1972年9月18日,汉族,住邓州市十林镇宋集村。被执行人宋遂龙,男,汉族,生于1940年1月17日,住邓州市十林镇宋集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士俊与被执行人宋遂龙为侵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2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虎城审判员 张少庭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家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