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4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莫日更高娃申请执行刘知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日更高娃,刘知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015号申请执行人莫日更高娃,女,1941年1月15日出生,蒙古族。被执行人刘知原,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莫日更高娃与被执行人刘知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30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知原在中信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知原在中信银行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