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执字第4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莫日更高娃申请执行刘知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日更高娃,刘知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015号申请执行人莫日更高娃,女,1941年1月15日出生,蒙古族。被执行人刘知原,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莫日更高娃与被执行人刘知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30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知原在中信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知原在中信银行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