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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荷民催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合展亿粉末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合展亿粉末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蓬法荷民催字第10号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合展亿粉末有限公司,住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何宇康。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合展亿粉末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票号码为3140443017414755、票面金额为6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8日、出票人为江门市蓬江区合展亿粉末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广州市华生油漆颜料有限公司的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良支行支票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雅斯人民陪审员  钟锐良人民陪审员  张婉婷二O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廖翠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