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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叶水林与龙游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水林,龙游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衢行初字第12号原告叶水林。被告龙游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刘根宏。原告叶水林不服被告龙游县人民政府注销土地行政登记,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叶水林以与被告龙游县人民政府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水林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水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水林负担。审 判 长  沈 婷代理审判员  秦新举人民陪审员  何 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