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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和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庞吉认与宜兴市高塍镇乐又美副食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和民初字第400号原告庞吉认。被告宜兴市高塍镇乐又美副食超市(经营者:周晓有,男,1981年12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81********,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花坦乡花二村普新路**号。),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高塍大街。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庞吉认与被告宜兴市高塍镇乐又美副食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庞吉认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庞吉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吉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庞吉认负担。审 判 员 鲁军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徐 静书 记 员 马正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