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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孙海乔诉被告朱晏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乔,朱晏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57号原告:孙海乔,男,。被告:朱晏鹏,男,原告孙海乔诉被告朱晏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海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晏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海乔诉称:2013年冬原告给被告打工,地质勘测,被告欠工资款7000.00元,干完活被告没有给付工资,2014年1月2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1份,该欠款一直未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资7,000.00元,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朱晏鹏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4年1月28日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7,000.00元;2、磐石市牛心镇细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朱晏鹏全家于2014年12月份搬走,至今联系不上,下落不明,经审查上述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与待定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予以确认。通过法庭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孙海乔受雇于被告做地质勘测工作,被告朱晏鹏欠原告钻孔工资款7,000.00元,2014年1月2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1份,2014年12月,被告全家搬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劳务提供者与劳务接受人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劳务提供者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原告孙海乔已经按照约定全面的履行了义务,被告亦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被告朱晏鹏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朱晏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孙海乔工资款7,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朱晏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丽秋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人民陪审员  王 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