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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执字第6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坝信用社与成家雄、黄小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溪信用社,成家雄,黄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6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溪信用社。地址:韶关市曲江区沙溪镇。负责人:林强,主任。委托代理人:谭桂林,该社职员。被执行人:成家雄,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黄小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系成家雄妻子。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溪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家雄、黄小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韶曲法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所、国土局、车管所等相关部门查询,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xx元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情况,同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另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成家雄、黄小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同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韶曲法执字第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饶 百度搜索“”